
《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3月29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由于關系著海口20多萬輛電動車以及百姓的出行問題,《草案》引起廣大市民關注。“超標電動車為何有2年有效期?”“限速15公里/小時會否太低?”“為何要制定銷售目錄?”
3月29日,南國都市報記者就該《草案》中目前關注度較高的焦點問題,采訪了海口市有關部門負責人。
海口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昨起征求意見,有關部門對焦點問題進行解讀:駕駛超標電動車需有摩托車駕駛證
超標電動車只能臨時通行2年
【背景】
電動車成隱患:
普遍違章行駛
日增兩三百輛
據介紹,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駕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規定的行為比較普遍,主要有逆向行駛、在機動車道里行駛、超速行駛、超員乘坐、闖紅燈,甚至在機動車道里逆向行駛等,是導致交通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方面。
作為一種新興的交通工具,電動車在海口市發展迅猛。目前,海口市電動車保守估計有20萬輛,并正以每日約200—300輛的速度增長,逐漸逼近機動車總量。而在能進入中心城區行駛的摩托車報廢完畢后,電動車已經取代它成為海口市居民交通出行的主要工具。
電動車的迅猛發展和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欠缺,以及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嚴重的隱患,如闖紅燈、違規逆行以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等,致使交通事故成倍增長,市民出行缺乏安全保障。
南國都市報記者了解到,2011年1月至3月14日,海口共發生電動車普通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25起,死亡5人,占事故總起數26.88%;與2010年同期相比起數上升56.25%,死亡人數上升66.67%。
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加強電動車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任由其長期存在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管理,勢必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更多棘手的新情況、新問題。綜上,制定《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是保障海口市道路交通通暢和市民出行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設國際旅游島的基礎保障。
該負責人表示,為了創建國際旅游島良好的交通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針對電動自行車無序管理和交通事故頻發的現狀、兼顧市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需求,參照全國各省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上牌管理的模式,結合海口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多年來對電動自行車管理與立法研究的成果,決定通過立法的手段來促進、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條件已經成熟。
【焦點解讀】
超標電動車為啥給2年“緩刑”?
對超標車寬限2年為緩沖過渡期
目前,海口市存在數萬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為了保障市民的利益,對本辦法頒布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采用辦理發放與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有區別的“臨時通行標志、臨時通行證”的過渡性措施,對本辦法頒布后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通行,體現人性化。
本條第2款規定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方式屬于自行設定,結合各地的立法經驗,實行臨時通行許可是可行的,但規定了需要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證,且通過第三款的規定達到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總量控制的目的。
同時,為了避免在本辦法頒布后施行前的這段時間里產生購買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浪潮,將符合條件可辦理臨時通行的時間界定在本辦法頒布以前。且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無論先后,但有效截止日期是統一的,體現公平。
這意味著,現有超標電動自行車在辦法頒布后,在海口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期限為兩年。有關人士認為,2年的時間已經足夠車主對車子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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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第七條:本辦法頒布后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頒布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駕駛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通行標志和臨時通行證后,憑摩托車駕駛證可以上道路行駛。
1人限辦理1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許可。
臨時通行許可的有效期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有效期限屆滿后,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為什么要編制產銷登記目錄?
目的是引導市民選購合格電動車
據介紹,編制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目錄是其他城市都相繼采取的措施,目的是為引導市民選購合格電動自行車。《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目錄》關系到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以及使用人的利益,又長期影響到海口市的城市、交通環境,因此本條規定由海口質監部門牽頭、公安交通、工商、環保共同進行審定。由于目錄的編制是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基石,因此必須在辦法施行前公布第一批目錄,考慮到編制目錄的復雜性,且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定,將公布時間定為60日。同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銷商可以向質監部門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及時予以更新。
經調研,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是由質監、工商、公安交通、經貿等部門共同負責目錄的制定。目錄的發布,大部分城市都是由質監或工商部門負責。由于目錄的制定具有技術性的要求,故由質監部門作為制定目錄的牽頭部門,并與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共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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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
海口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目錄》。目錄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60日內向社會公布,并及時予以更新。目錄具體編制的程序、內容等另行制定。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銷商對目錄有異議的,可以向海口質監部門提出,海口質監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六條 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駕駛超標電動車要有摩托車駕照?
已有摩托車駕照者不用再考證
據介紹,由于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輛,因此參照機動車對其以及駕駛人進行管理。《草案》規定了超標電動自行車辦理臨時登記的程序。由于其駕駛需要取得摩托車駕駛證,故將申請人的年齡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規定下限為年滿18周歲;考慮到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較大,為了解決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賠付問題,特設置了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的義務。
此條征集意見后,眾多市民持有疑問:已經有摩托車駕照的司機還要考試嗎?對此,該負責人回應,沒有過期的摩托車駕照仍可繼續使用,不用重新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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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駕駛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通行標志和臨時通行證后,憑摩托車駕駛證可以上道路行駛。
第十七條 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未滿70周歲。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申請人應當交驗車輛,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車輛的來歷憑證。(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四)1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限速15公里/小時會否太低?
電動自行車限速最高15公里有法可依
該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進行規定。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與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是相對應的。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結合了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模式,大體上還是按非機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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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三十條 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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